江蘇開展入企核查廢氣吸附設備風量要求活性炭質量更換周期及運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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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企業正確使用廢氣吸附設備,幫助企業甄別活性炭質量,避免出現“以次充好”的現象,江蘇省開展了入企核查廢氣吸附設備風量要求、活性炭質量、更換周期及運維管理工作。
8月份,在江蘇省生態環境局統一部署下,蘇州市高新區開展活性炭品質幫扶整改專項行動。通過本次專項幫扶,了解企業活性炭使用情況,利用稱重法現場辨識活性炭品質,給企業詳細講解活性炭的種類、特點、吸脫附技術、更換周期等專業知識,指導企業通過外觀、重量、清水試驗等簡單易行的方法快速辨別優劣質活性炭。
江蘇省對廢氣吸附設備風量要求、活性炭質量、更換周期及運維精細化管理要求如下:
- 設備風量要求:涉VOCs排放工序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採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無法密閉採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建議按《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規定,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距集氣罩開口面Z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於0.3米/秒。
- 活性炭質量: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於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於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於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相關證明材料。
- 活性炭更換周期:採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於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於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更換周期計算按《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 企業精細化管理: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台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採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台賬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但建議台賬記錄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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