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佈廢氣治理實施方案到2025年完成12641項固定源VOCs治理減排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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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抓好本區域VOCs廢氣治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近日發佈了《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徵求意見稿)》,其中在該方案中提出廢氣治理到2025年完成12641項固定源VOCs減排項目。那麼,廣東省廢氣治理實施方案固定源VOCs減排項目包括哪些行業?VOCs治理有什麼要求?詳見下面內容:
1、石化與化工行業
(1)新建涉VOCs內浮頂儲罐全部採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或實施罐頂氣收集治理。推動200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裝置儘快有序淘汰退出(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確有必要保留的除外),研究推動2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裝置的地煉企業整合重組。提升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質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2)實施揮發性有機液態儲罐專項整治。
VOCs治理要求:嚴禁以重油深加工、原料預處理、瀝青、化工項目等名義違規變相審批新上煉油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子以查處,定期組織開展企業LDAR工作實施情況審核評估,嚴厲打擊LDAR檢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2023年底前,廣州、珠海、惠州、東莞、茂名、湛江、揭陽等7個城市啟動市級LDAR信息管理模塊建設,並與省相關管理平台聯網。參照《廣東省有機液體儲罐和裝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與治理情況排查技術指引》要求儲罐(不含儲油庫)開展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珠三角地區以及揭陽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東海島石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50%以上儲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頂罐使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或實施罐頂氣收集治理。
2、油品儲運銷業
儲油庫新建涉VOCs內浮頂儲罐採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新建150總噸以上油船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油氣回收治理設施.2023年底前,完成對萬噸級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相應溫度下真實蒸汽壓在7.9Pa以上,下同)碼頭裝船泊位、現有8000總噸以上油船油氣回收治理現狀摸查評估,並制定整治計劃,按照國家時限要求完成治理。
VOCs治理要求:開展儲油庫專項整治行動,推動不合規儲罐開展VOCs治理升級改造,原油、成品油貨主企業,應加強運輸及裝船過程油氣回收治理情況的調度、分析,優先選用具備條件的航運、碼頭等企業開展合作,制定時間表,逐步提高油氣回收比例。採用現場指導、督促檢查、專項執法等方式,督促相關企業規範建設、改造、運行油氣回收設施。加強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監管工作。
3、印刷、家具、製鞋、汽車製造和集裝箱製造業
修訂印刷、家具、製鞋、汽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推動企業實施VOCs深度治理。
VOCs治理要求:鼓勵印刷、家具、製鞋、汽車製造和集裝箱製造企業對照行業標杆水平,採用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開展涉VOCs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印刷企業宜採用“減分增濃+燃燒”、吸附+燃燒、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技術;家具製造企業宜採用漆霧預處理+吸附濃縮+燃燒(蓄熱燃燒、催化燃燒);汽車製造和集裝箱製造企業推進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印刷等行業執行國家和省新發佈或修訂有關有組織與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氣污染物項目的執行中較嚴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項目不同的同時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污染物排放限值。
4、其他涉VOCs排放行業
以工業塗裝、橡膠塑料製品等行業為重點,開展涉VOCs企業達標治理,強化源頭、無組織、末端全流程治理。
VOCs治理要求:加快推進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製造等行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引導生產和使用企業供應和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產品: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及相關限值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標準(DB44/2367)》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號)要求,無法實現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閉設備、密閉空間作業或安裝二次密閉設施;新、改、擴建項目限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VOCs治理設施(惡臭處理除外),組織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噴淋、低溫等離子及上述組合技術的低效VOCs治理設施,對無法穩定達標的實施更換或升級改造。
5、產業集群升級改造和涉VOCs“綠島”項目建設
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及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開展升級改造。2025年底前,新建成8個集中塗裝中心,7個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工作要求:各地級以上市應排查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產業集群(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原則上超過30家的可以認定為涉大氣污染物排放產業集群),對存在突出問題的產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實現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產業集群綜合治理。同一類別工業塗裝企業聚集的園區和集群,推進建設集中塗裝中心;吸附劑使用量大的地區,建設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範採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集群,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推進各地級以上市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範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塗料的鈑噴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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