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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_江蘇省新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執行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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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為了加強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環境空氣質素,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固定污染源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在2021年5月14日正式發佈了新版《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並於2021年8月1日開始實施,k8凯发(中国)環保公司為您提供全文如下:

1、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監測與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於江蘇省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於本文件時,按照批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國家或本省已發佈針對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相應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規定。 本文件實施後國家及本省另行發佈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範圍執行,不再執行本文件。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k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9801 空氣質素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501 空氣質素 硝基苯類(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測定 鋅還原-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氣質素 苯胺類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氣質素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1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石棉塵的測定 鏡檢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68 大氣固定污染源 苯胺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9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2 環境空氣 汞的測定 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8 環境空氣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5 環境空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46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鹼滴定法

HJ 683 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廢氣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8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39 環境空氣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55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採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956 環境空氣 苯並[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965 環境空氣 一氧化碳的自動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HJ 973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一氧化碳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氣袋採樣-氣相色譜法

HJ 1043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自動測定 化學發光法

HJ 1044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自動測定 紫外熒光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砷、硒、鉍、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廢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1154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 kPa 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2

z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z高允許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 h 所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污染源。

3.5

現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污染源。

3.6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z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7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本文件採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8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來源:GB 37822-2019,3.4]

3.9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質量佔比大於等於 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來源:GB 37822-2019,3.7]

3.10

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閉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來源:GB 37822-2019,3.5]

3.11

單位邊界 unit boundary

單位的法定邊界。若難以確定法定邊界,則指單位的實際佔地邊界。

3.12

固定式內燃機 stationary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用於冷熱電三聯供、熱電聯產等分佈式能源供應系統中的一種往復式運動機械,將燃料與空氣注入一個或多個氣缸燃燒做功,推動活塞連杆和曲軸,驅動發電機發電。

3.13

船舶製造業 ship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B/T 4754-2017中規定的船舶及相關裝置製造(C37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污染源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 1 的規定。現有污染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的

規定。

表 1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

 

4.1.2 生產設施應採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人為故意稀釋排放。

4.1.3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廢氣基準含氧量折算執行GB 37822的規定。

4.1.4 排放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低於25m,其他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於15m時,其z高允許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4.1.5 排污單位內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氣筒時,若兩根排氣筒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併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1)計算:Q=Q1+Q2 .......................................................................(1)式中:Q—等效排氣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Q1, Q2—排氣筒1和排氣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4.1.6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併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並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後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z嚴格的規定執行。

4.1.7 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及廢氣處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廢氣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 和現有污染源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限值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2 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限值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4.2.2 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露控制要求、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廠區內VOCs無組織污染監控要求執行GB 37822 的規定。

4.2.3 運輸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a)運輸散裝粉狀物料應採用密閉車廂或罐車;

b)運輸袋裝粉狀物料,以及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採用密閉車廂,或使用防塵布、防塵網覆蓋物料,綑紮緊密,不得有物料遺撒;

c)廠區道路應硬化,並定期清掃、灑水保持清潔。車輛在駛離煤場、料場、儲庫、堆棚前應清洗車輪、清潔車身。

4.2.4 裝卸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採取以下控塵方式之一:

a)密閉操作;

b)在封閉式建築物內進行物料裝卸;

c)在裝卸位置採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灑水增濕等控制措施。

4.2.5 儲存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a)粉狀物料應儲存於密閉料倉或封閉式建築物內;

b)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儲存於儲庫、堆棚中,或儲存於密閉料倉中。儲庫、堆棚應z少三面有圍牆(或圍擋)及屋頂,敞開側應避開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位;

c)露天儲存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堆置區四周應以擋風牆、防風抑塵網等方式圍擋(出入口除外),圍擋高度應不低於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同時採取灑水、覆蓋防塵布(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控制措施;

d)臨時露天堆存粒狀、塊狀等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使用防塵布、防塵網覆蓋嚴密。

4.2.6 廠內轉移和輸送易散發粉塵的物料應採取以下控塵方式之一:

a)採用密閉輸送系統;

b)在封閉式建築物內進行物料轉移和輸送;

c)在上料點、落料點、接駁點及其他易散發粉塵位置採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灑水增濕等控制措施。

4.2.7 物料加工與處理過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物料加工與處理過程中易散發粉塵的工藝環節(如破碎、粉磨、篩分、混合、打磨、切割、投料、出料(渣)、包裝等)應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進行。不能密閉的,應採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灑水增濕等控制措施;

b)密閉式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除塵設施等應密封良好,無粉塵外逸。

4.2.8 封閉式建築物內進行物料裝卸、儲存、輸送、加工等作業,除人員、車輛、設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分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

4.2.9 安裝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設施,以及採取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應對主要的運行信息進行記錄。

4.3 單位邊界監控要求

4.3.1 單位邊界任何 1 h 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應符合表 3 的規定。新建污染源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污染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

表 3 單位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單位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排污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排污許可證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佈監測結果。

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 HJ 819 的要求。

5.1.2 新建污染源 和現有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 HJ 75 等相關要求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2 排氣筒監測

5.2.1 排氣筒應設置採樣孔和永j監測平台,採樣孔和平台建設按 GB/T 16157、HJ 75 和 HJ 836 等相關要求執行,同時設置規範的y久性排污口標誌。

5.2.2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 和 HJ 732 的規定執行。

5.3 廠區監測

5.3.1 對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離地面 1.5m 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牆),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 1m,距離地面 1.5m 及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5.3.2 廠區內 NMHC 任何 1 h 平均濃度的監測採用 HJ 604 規定的方法,以連續 1 h 採樣獲取平均值,或在 1 h 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 3~4 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廠區內 NMHC 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採用 HJ 604規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攜式監測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執行。

5.4 單位邊界監測

5.4.1 單位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5.4.2 單位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一般以連續 1 h 採樣獲取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採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採集時,應在 1 h 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 3~4 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5.5 分析測定方法

5.5.1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採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4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5.5.2 本文件實施後國家發佈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排污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採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 採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任何1 h 平均濃度值或排放速率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4 採用自動監測時,達標判定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6.5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可採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並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或依據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執行。

6.6 排污單位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以上是《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新版全部內容,希望對您了解地方廢氣處理排放標準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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